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二八三七號),本院受理後(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七九七號),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七四二六號為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自白犯罪且於審判中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並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法院亦本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科刑判決者,檢察官及被告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且由同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依現行規定,檢察官若不聲請簡易處刑時,法院即受其限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衹得依通常程序審理,致簡易程序之功能不彰故增訂第二項…」等語觀之,由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或法院依職權改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簡易判決,二者並無何不同,均係為落實簡易程序之功能,若不限制當事人之上訴權,則與同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與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立法理由有違,無法達到加強運用簡易程序之目的。是案件無論係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抑或係以通常程序起訴,只要在審判中檢察官依被告向法院表示之願受科刑範圍向法院具體求刑,法院並據求刑為科刑判決者,此時當可適用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上訴權應受到限制,不得再為上訴。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對此不合法之上訴,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十九時許,在臺北縣三峽鎮大阪根友人住處飲用清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於同日二十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回臺北縣○○鎮○○路○○○巷○○○弄○號住處,途經臺北縣○○鎮○○路○○○巷前,因疑似酒後駕車,為警攔停後實施酒測,並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七二毫克。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原審訊問被告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審聽取檢察官之意見,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判處被告甲○○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之刑度。
三、檢察官不服,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惟查,本件被告甲○○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於原審審理期間,經被告認罪,而檢察官、被告均同意依簡易處刑而為判決(見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七九七號卷第十頁反面),是以原審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開啟簡易程序,於程序上無違誤之處。又原審法院詢問:「就被告科刑範圍有無意見?」,檢察官答:「被告上次因酒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本件求處有期徒刑六月」,被告答:「我有正當職業,因一時貪念,請求從輕量刑」等情(見同上卷第十頁反面、第十一頁)。原審遂依檢察官之求刑,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以本院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七四二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此有前揭刑事簡易判決書附卷可參。從而,原審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已於檢察官求刑範圍內為前述之科刑判決(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除宣告緩刑外,簡易程序最重僅得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併易科罰金),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檢察官對於上開求刑範圍內之判決自不得上訴。至原審判決書之教示,雖誤為附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然此項誤載對該判決係不得提起上訴之本質及效力均不生影響,是揆諸前揭說明及法律規定,本件檢察官提起上訴,即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本件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依前揭說明,應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麗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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