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2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張智強
被 告 郭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
16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慧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21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冠甫
張智強
被 告 郭明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
16日上午9時28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