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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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馬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強興
被 告 陳有敬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顏強興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賭資現金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
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電子計算機貳台、電
話連絡本壹本、電話連絡單貳拾陸張、下注記帳單玖張均沒收。
陳有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之記載,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長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