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96號
原   告  陳莊秀環
訴訟代理人  陳成文
被   告  康健
訴訟代理人 康廣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不完
  足之處,且影響兩造訴訟上之利益,故本件訴訟應再開言詞
  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0年8月4日下午3時15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提出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自民國94年起迄今之歷年申報地價,及申
  報地價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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