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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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9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原告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通行方案之面積經測量為245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890元(245×2,32
2=568,890),應繳第1審裁判費6,170元,而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裁判費17,335元,此有本院收據1紙附卷可稽,計溢繳11,16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之規定,依職權裁定返還。
二、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