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號
原告 張家維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夏億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600元(計算式:20萬元+170萬元+1萬3,600元=191萬3,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