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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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六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因妨害公務聲請再審一案,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花滿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