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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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31號抗告人 唐哲熙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9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抗告人唐哲熙因對本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35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更又提起抗告。經核於法不合,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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