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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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1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強盜等罪羈押裁定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21號抗告人 王明凱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05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王明凱因犯加重強盜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前經原審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6年11月13日起執行羈押。抗告人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涉該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抗告人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判決駁回而確定,即將發監執行,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興浪法官林靜芬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