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梁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美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玖
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並補正上訴狀之簽章,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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