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7號被告甲○○
弄3號(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6年度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3月1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於走私毒品一情業已坦承,且僅係因供己施用並無販賣意圖,其遭羈押迄今家人非常擔心,伊思鄉心切,家人又因工作關係無法探望伊,請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羈押原因者,此款羈押理由之目的並在於確保審判之進行及刑之執行,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期待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之誘因也隨之增加,因而可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以96年度訴字647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坦承其在大陸地區購得數量約毛重1300餘公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隨即將之攜帶入境臺灣等情,並有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2紙、被告身體遭查獲綑綁毒品之照片4幀在卷可稽,復有被告於臺灣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站入境時,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人員當場查扣之不明白色粉末4包扣案可證,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情(合計毛重達1390.1公克,純質淨重達1190.27公克),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涉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自屬重大,且其所涉犯確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羈押原因確仍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本件被告所涉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既屬重大,該案現既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終結,為使審判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順利,並經本院審酌該案情節、犯罪事實之釐清、對被害法益侵害程度及對社會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之有效性。至聲請人聲請意旨所陳,核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所定各款不得駁回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其羈押原因或必要性亦不因具保而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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