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1472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被   告  黃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位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原告欄中關於「台灣普克二四股份有限
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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