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02號
原 告 盧芳玟
之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町家土地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