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720號
原 告 賴竹雄
原 告 林采蓮
被 告 陳玉英
被 告 林榮展
被 告 林明庚
兼法定代理 吳宗豪
人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
、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賴竹雄、林采蓮起訴請求會款,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以裁定命原告賴竹雄、林采蓮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6月22日送達原告賴竹
雄,於101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林采蓮,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
可稽。
三、原告賴竹雄、林采蓮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78條、第85條
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