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941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國雄 發支付命令
,惟陳國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5
1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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