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程序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 趙廼娟 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
楊博勛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微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