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程序監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85號聲請人 趙廼娟 代理人 吳俊宏 律師
楊博勛 律師 蔡文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微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