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5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清國 被上訴人甲○○
11號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55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