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5號原告乙○○
1號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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