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231號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許淑清 律師被上訴人乙○○
11號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陳景裕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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