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7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7547號聲請人乙○○○務有限公司(E-Cash&PayliteFinanci
ngInc)
ani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
)
ani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DARWINFLORESBARQUIN)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丙○○○○(DARWINFLORESBARQUIN)之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