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449號上訴人 陳旺君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55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依法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