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0372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金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通知公告(其所陳報之債權讓與通知公告新聞紙未見本件債務人,難謂已提出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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