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28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聶韻秋 相對人 黃幼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幼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原債權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9日將本案對債務人之一切權利(含債權及動產物權)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兩次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但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公告、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100年7月4日雲警南刑字第1000007991號函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移轉通知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