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93號
原 告 楊煜欽
被 告 許宇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宇馨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現值
新臺幣(下同)2,273,600元(依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上所載之民
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總和)併計另請之己到期租金
41,000元後而核定為2,314,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