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勞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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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洪偉翔
被   告 青山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珠
訴訟代理人  張念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9時35分
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03 年度 中勞小 字第 14 號裁定(103.03.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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