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74號聲請人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代理人 梁升銘
李孟璟 相對人 席偉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訂立之土地、房屋買賣價款之履行,含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0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7年10月5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7年8月31日與伊簽訂分期還款契約書,約定相對人向伊購買位於新北市○○區○市段000地號土地上之「○○○○○2」0棟0號00房地(包含車位),就前開房地之買賣價金251萬元,由相對人分60期無息攤還,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定給付,伊之債權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繳納前14期買賣價金,自108年11月20日起即未再繳納,依上開約定,剩餘之46期價金,合計1,485,800元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分期還款契約書、相對人繳款紀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附表:
土地: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00018145.16100000分之137建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120000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6樓○○段000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層次:16層第16層:94.42陽台:14.77雨遮:4.07全部共有部分:○○段0000○號6172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7(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三層28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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