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慶文上列受刑人因竊佔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慶文前因竊佔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
1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4月
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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