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賢楨 被上訴人 謝延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福昌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陶美玲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