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賢楨 被上訴人 謝延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臺北市北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詹福昌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