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2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福春 、 蘇候郡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
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蘇候郡業已於民國93年12月29日死亡
,此有被告蘇候郡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又本件原告起訴
請求:(一)被告蘇福春、蘇候郡就附表所示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所為之移轉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蘇福春、蘇候
郡就附表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為之稅籍變更登記應予塗
銷,並回復登記納稅義務人為被告蘇福春所有。是本件訴訟
標的對於被告蘇福春、蘇候郡均必須合一確定,惟本件被告
蘇候郡部分已無從命原告補正,是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