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434號
原   告  謝明宗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茅雅雲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
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茅雅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
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茅雅雲之真
正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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