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5503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簡逢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2年7月16日向原告前手台新銀行申請借
款(帳號: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