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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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29號
原 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裕 家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
並檢附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被告有無向法
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陳報本院,並提出更正本件被告姓名
之起訴狀後,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
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119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為 蕭裕家 、「
蕭**」,而未記載全體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確
認原告起訴之對象,以及各該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
力及其住居所,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