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宋和春
被 告 黃仲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敘明主張抵銷之債權性質(
請求權基礎)為何;並請原告於庭前具狀敘明對被告抵銷抗辯之
意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