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簡福俊選任辯護人蔡嘉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福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福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2年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