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0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羅雅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萬元整。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27547元整,及自97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鈞院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