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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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宏順路面機械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劉國賓法官洪俊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