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8號債務人 蘇郁君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購買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所有信用卡應收帳款(含不良債權),是關於本件更生執行程序之續行,由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為之,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書影本為證,是上開債權人聲明承受本件更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度小月擔仔麵,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1,000元(包含底薪、全勤獎金、加班費)等情,有薪資明細、薪工資表、債務人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6,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76,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未婚,父母 蘇明瞭 、 蘇洪麗珍 均無固定收入,亦未領有其他津貼及補助,名下復無何財產,至於債務人之弟 蘇士峯 為重度視障者,每月領有殘障津貼4,000元,雖任職於社團法人台南市佑明視障協進會,惟無固定底薪,係採獎金制,97年全年度所得僅有97,890元,無法分擔父母之扶養義務,實際負擔父母扶養義務者為債務人與姐姐 蘇玲瑤 等情,有戶籍謄本、中華民國殘障手冊、社團法人台南市佑明視障協進會薪資印領清冊、國民年金保險費繳款單、蘇明瞭、蘇洪麗珍、蘇士峯、蘇玲瑤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參,是債務人除須自身開支外,尚須與姐姐共同扶養父母乙節,應堪認定;徵之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與父母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5,000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98年度親屬扶養每人免稅額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6,663元【9,829+(6,834×2÷2)=16,663】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願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四、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債務人之弟弟蘇士峯為身心障礙者,維持自身生活已甚困難,實際上無法分擔父母之扶養費,業如前述,參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父母之扶養費用合計僅15,000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併此敘明。
五、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明燕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6,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681,678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576,000元││4、清償成數:34.25%│├─────────────────────────────────┤│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8,650│5.27%│316│├──┼─────────┼─────┼─────┼────────┤│二│玉山商業銀行│110,546│6.57%│394│├──┼─────────┼─────┼─────┼────────┤│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36,568│20.02﹪│1,201│├──┼─────────┼─────┼─────┼────────┤│││四│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60,877│9.57﹪│574│├──┼─────────┼─────┼─────┼────────┤│五│台北富邦商業銀行│507,089│30.15﹪│1,809│├──┼─────────┼─────┼─────┼────────┤│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9,430│8.29%│498│├──┼─────────┼─────┼─────┼────────┤│七│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93,000│11.48%│689│├──┼─────────┼─────┼─────┼────────┤│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518│8.65%│519│├──┴─────────┼─────┼─────┼────────┤│合計│1,681,678│100﹪│6,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