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62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侯金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各筆債權利息及違約金為何?(以下為貴公司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金榮│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9333││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侯金榮│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11309││月10日起│││││元│├──────┼──────┼───────┤││││自民國95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5%│││││月1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金榮│自民國95年11│至自民國108│按月計付違約金│││59333││月10日起│年8月31日止│300元。│││元│││││├──┼───┼─────┼──────┼──────┼───────┤│002│新臺幣│侯金榮│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309││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貴公司陳稱不受金管會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函限制之依據為何?(請參考民國99年4月2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
000號、及99年7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09900243660號說明
、規定:「二、有關違約金採固定金額計收方式乙節:㈠發卡機構不得按「每期逾期繳款金額不同區間」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㈡發卡機構得按「不同逾期期數」收取不同固定金額之違約金,惟仍應合理反映違約所生之作業成本。三、有關發卡機構原認同、聯名卡合作契約之違約金收取方式,得否於契約屆期始修正乙節:發卡機構對全體持卡人之違約金收取方式,均應依規定於99年10月21日法規生效前完成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