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0號聲請人 童媚鈴 即 童恩賢 之繼承人聲請人 童媚慎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聲請人 童翠瑾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聲請人 童貴聰 即童恩賢之繼承人前列童媚鈴即童恩賢之繼承人、童媚慎即童恩賢之繼承人、童貴聰即童恩賢之繼承人共同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五、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