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抗告人 林美君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之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4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