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 林隆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麗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潘麗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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