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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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4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1401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法定代理人戊○○
至5樓代理人甲○○債務人泰尚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捌仟叁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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