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6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354號,中華民國93年1月11日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57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8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