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2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號相對人丙○○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相對人甲○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873條第1項及第11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 謝銘城 於民國(下同)88年11月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8年11月5日起至118年11月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謝銘城於88年1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借款期限自88年11月16日起至108年11月16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4年9月16止,其後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謝銘城已於92年12月3日死亡,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由相對人丁○○、丙○○、甲○繼承,為此以上述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院鎮民字第2386號函、被繼承人謝銘城之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謝銘城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於95年1月17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設定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後龍鎮│龍北││369│建│76.00│全部│全部│├─┼───┼────┼───┼──┼────┼─┼──────┼────┼──────┤│2│苗栗縣│後龍鎮│龍北││370│建│14.00│全部│全部│├─┼───┼────┼───┼──┼────┼─┼──────┼────┼──────┤│3│苗栗縣│後龍鎮│龍北││371│建│24.00│全部│全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主要建築││備考││││││││材料及用││││號││││房屋層數│合計│途│範圍││││││││││││├─┼──┼────┼────┼────┼──────┼────┼──┼────────┤│1│222│後龍鎮龍│後龍鎮北│主要用途│一層:51.75││全部│設定權利範圍:全││││北段369│龍里1鄰│:住家用│二層:69.00│││部││││、370、│中華路57│主要建材│三層:69.00│││││││371號│號│:鋼筋混│四層:69.00│││││││││凝土造│五層:69.00│││││││││房屋層數│騎樓:17.25│││││││││:5層│合計: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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