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強制治療、禁戒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