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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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1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苗簡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9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丙○○係父子關係,另與甲○○、 黃世賓 則係堂兄弟關係,乙○○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10月間起至95年1月上旬,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14鄰崎仔頭
334號住處,利用與丙○○、甲○○及黃世賓同住之機會,以侵入其等3人房間之方式,徒手竊取放置在房間內,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並將竊得財物予以變賣,不法所得均已花用殆盡。嗣乙○○因另涉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其父親丙○○報警,於95年1月14日下午1時50分許,員警經丙○○同意搜索上址住處,在乙○○房間內扣得注射針筒1支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經檢察官偵辦中),因住處業已失竊多項物品,經丙○○懷疑而追問下,乙○○坦承上情不諱,因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乙○○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告訴人甲○○、黃世賓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竊盜現場照片6張。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上揭數次犯行,均時間密接,方法相同,所犯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三)被告乙○○係利用無故侵入他人房間之手段,以達其竊取他人財物之目的,故其等所犯前開2罪間,具方法結果間之牽連犯關係,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其情節較重之竊盜罪處斷。
(四)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手段取得經濟來源、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害人均與其有親屬關係,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而被害人亦堅持提出告訴,有本院之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二)刑法第56條、第306條第1項、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被害人│失竊財物│附註│││││下列金額之單││││││位均為新台幣││├───┼────┼────┼──────┼──────┤│01│94年10月│甲○○│現金4,000元││││中旬││。││││││││││││││││││││├───┼────┼────┼──────┼──────┤│02│94年11月│甲○○│ 摩扥 羅拉V3型│以500元之代│││上旬││號行動電話1│價變賣予真實│││││具,價值約值│姓名年籍不祥│││││13,900元。│、綽號「小胖││││││」之成年人。│├───┼────┼────┼──────┼──────┤│03│94年11月│黃世賓│現金3,000元││││上旬││。││├───┼────┼────┼──────┼──────┤│04│94年12月│甲○○│摩扥羅拉牌E7│以500元之代│││上旬││70型號行動電│價變賣予真實│││││話1具,價值│姓名年籍不祥│││││約值9,000元│、綽號「小胖│││││。│」之成年人。│├───┼────┼────┼──────┼──────┤│05│95年1月│甲○○│現金1,000元││││上旬││。││││││││││││││├───┼────┼────┼──────┼──────┤│06│95年1月│丙○○│打壁機1具,│以500元之代│││上旬││價值約值2,00│價變賣予苗栗│││││0元。│縣頭份鎮某攤││││││販者,成年人││││││。│├───┼────┼────┼──────┼──────┤│07│95年1月│甲○○│摩扥羅拉牌36│以500元之代│││上旬││0型號行動電│價變賣予真實│││││話1具,價值│姓名年籍不祥│││││約2,000元│、綽號「小胖││││││」之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