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徐錫祥 上列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因與債務人 蔡坤宗 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蔡坤宗(住彰化縣○○鎮○○街56樓)、林月娥(住彰化縣○○鎮○○巷00號)、 丁梨微 (住彰化縣○○鎮○○巷00號)、 毛祖偉 (住彰化縣○○鎮○○巷0弄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5份。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