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4日│97年1月18日││├──────┼───────────┼───────────┼─────────┤│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6號│97年度毒偵字第51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50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1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27日│97年8月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4342號│97年度台上字第5211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1日│97年10月23日││├─┴────┼───────────┼───────────┼─────────┤│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06號│3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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