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7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744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98年12月25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自到期日(聲請狀附表所載為提示日之前1日)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744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98年4月8日│93,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TH086036│├──┼──────┼─────────┼──────┼──────┼────┤│002│98年5月1日│278,8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TH086039│├──┼──────┼─────────┼──────┼──────┼────┤│003│98年3月14日│190,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TH086035│├──┼──────┼─────────┼──────┼──────┼────┤│004│98年2月23日│90,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TH086034│├──┼──────┼─────────┼──────┼──────┼────┤│005│97年11月24日│396,000元│98年12月25日│98年12月25日│TH086030│└──┴──────┴─────────┴──────┴──────┴────┘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