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8月17日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34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327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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